警示企业公告

警示企业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警示企业公告
广州市果靓食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143948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6/26 11:03:07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374
< 返回文章列表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83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果靓食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14394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肖磊
违法行为类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835号


当事人:广州市果靓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T5H1L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槎溪南路9号之一406房
法定代表人:肖磊

  2023年5月25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同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对当事人留样的5包巴旦木(生产日期:2023-04-23)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1844011103626),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2023年4月23日,当事人以50元/kg的价格从广州市果香田贸易有限公司购进10kg散装巴旦木产品。当日按照100g/包的规格进行分装,产出巴旦木100包(生产日期:2023-04-23),留样5包。4月23日,被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检60包,未收取费用。4月24日至5月17日期间,当事人以8元/包的价格将剩余35包巴旦木(生产日期:2023-04-23)售出,获得销售款280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成本核算表,其生产上述巴旦木(生产日期:2023-04-23)的成本为5.1元/包。
  2023年5月23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食安2023-04-6428),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巴旦木(生产日期:2023-04-23)产品进行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为0.308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
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召回工作结束,因客户已将涉案产品食用完毕,未能召回涉案产品。根据当事人生产、销售及召回的情况,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为800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调查笔录》、《收据》(No.4667998)、生产记录、销售单、《产品召回通知》、《关于产品召回召回的情况说明》等,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及召回涉案产品的情况;
3.《检验报告》(No.食安2023-04-6428),证明涉案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情况;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人员的身份。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9日向广州市果靓食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按照《广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中的从轻级别选择处罚幅度。
广州市果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巴旦木(生产日期:2023-04-23)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5包巴旦木(生产日期:2023-04-23);
二、罚款55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21日


上一篇:所售三文鱼片大肠菌群项目超标!沃尔玛广东公司被罚17万
下一篇:“鼠头鸭脖”涉事企业曝光!自称规模直逼海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