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企业公告
行政处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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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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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荔市监处罚〔2023〕25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翠园食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300005235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何洁华 |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生产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荔市监处罚〔2023〕250号
当事人:广州翠园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6340043D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村五丫口桥头
法定代表人:何洁华
身份证号码:******************
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局于2023年4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广州市荔湾区龙溪村五丫口桥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当事人委托生产的牛肉干(原味)(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9日,规格:110克/袋)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经查,当事人委托生产上述牛肉干(原味)410袋,除受托厂家留样5袋、出厂检验使用5袋以外,其余400袋已由当事人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13.8元/袋,销售金额合计5520元。涉案货值金额为5658元,违法所得为5520元。
当事人生产的纸包山楂(山楂干片)(生产日期:2023年3月25日,规格:208克/袋)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纸包山楂(山楂干片)96袋,除留样5袋、出厂检验使用5袋以外,其余86袋已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3.8元/袋,销售金额合计326.8元。涉案货值金额为364.8元,违法所得为32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进货资料、生产资料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本局于2023年6月2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荔市监听告[2023] 6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
一、当事人委托生产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的牛肉干(原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经综合裁量,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伍仟伍佰贰拾元整( 5520.00);
2.罚款伍万元整( 50,000.00)。
二、当事人生产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的纸包山楂(山楂干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经综合裁量,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留样的涉案纸包山楂(山楂干片)(生产日期:2023年3月25日,规格:208克/袋)5袋;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贰拾陆元捌角整( 326.80);
3.罚款陆万元整( 60,000.00)。
综上,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留样的涉案纸包山楂(山楂干片)(生产日期:2023年3月25日,规格:208克/袋)5袋;
2.没收违法所得伍仟捌佰肆拾陆元捌角整( 5846.80);
3.罚款壹拾壹万元整( 110,000.00)。
合计罚没款壹拾壹万伍仟捌佰肆拾陆元捌角整( 115, 846.80)。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电话:020-81697654)或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荔湾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29日